各市、县(区)发展改革委(局)、经济委员会(经贸局),自治区农垦局:
按照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桂发改投资[2008]336号)第十条要求, 对于不属于该办法第三条所述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实行节能登记管理。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、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,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。为方便管理,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经济委员会制作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证》,现印发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可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处电子信箱qjwtzc@tom.com下载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证》。
二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证编号,发展改革部门按×发改××[200 ×]×号填写,经济委员会(经贸局)按×经(经贸)××[200×]×号填写。
三、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全区实行节能登记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均按本通知要求填写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》和颁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证》;在这之前的按原规定处理。
附件:1.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
2.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证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二日